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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世烈与蒋竹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烈,蒋竹芳,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647号原告:马世烈,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马镇大厦村***号,身份证号3307241954********。委托代理人:马正燕,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号,身份证号3307241980********。被告:蒋竹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号,身份证号3307241964********。被告:王霞,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下村***号,身份证号3307241991********。原告马世烈与被告蒋竹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马世烈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烈负担。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