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世烈与蒋竹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烈,蒋竹芳,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647号原告:马世烈,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马镇大厦村***号,身份证号3307241954********。委托代理人:马正燕,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号,身份证号3307241980********。被告:蒋竹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号,身份证号3307241964********。被告:王霞,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下村***号,身份证号3307241991********。原告马世烈与被告蒋竹芳、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马世烈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烈负担。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