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中彩与梁增贝、郭景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彩,梁增贝,郭景梅,梁伟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刘中彩,女,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增贝,男,生于1961年3月7日,汉族。被告:郭景梅,女,生于1963年5月15日,汉族。被告:梁伟斌,男,生于1989年10月7日,汉族。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董鹏(实习),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彩与被告梁增贝、郭景梅、梁伟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彩撤回起诉。刘中彩预交案件受理费435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刘中彩负担。退还刘中彩3784.5元。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