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边洁与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贾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洁,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贾维,信和(天津)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447号原告边洁,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非,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白楼名邸A座401号。法定代表人贾维,总经理。被告贾维,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信和(天津)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2-20101。法定代表人朱家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洁与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贾维、信和(天津)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边洁诉称,我于2013年7月14日进入坐落本市南京路14号白楼名邸的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直至2016年8月离职。因工作期间被告拖欠我工资,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1、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共计21个月工资51673.45元及应加付的赔偿金51673.45,以上合计103346.9元;2、2015年2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工资12096.4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222.5元;4、解除劳动合同后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边洁入职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一直在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号白楼名邸的办公地点工作,被告天津市盛世佳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107设立办公地点。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