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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福泽与雷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泽,雷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272号原告:李福泽,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雷朝国,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原告李福泽诉被告雷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福泽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