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福泽与雷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泽,雷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272号原告:李福泽,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雷朝国,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原告李福泽诉被告雷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福泽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