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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潘忠朴与徐善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朴,徐善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潘忠朴,男,1943年6月1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善航,男,1966年3月2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执行潘忠朴与徐善航机动车交通公司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521.4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善航负债较多,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其家中除住房暂不宜处置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