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容新受贿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01刑申56号王容新: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案件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原判认定你在负责处置郫县百货公司位于郫县郫筒镇南大街的11间商铺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取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原判认定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吴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你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在庭审中作了有罪陈述并争取法庭宽大处理;你提出涉案人员无足够资金向其行贿的询问笔录,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