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8188号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绕城高速下沙养护工区。法定代表人:卜建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利亚、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郑锐。委托代理人:卢远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被告员工。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0502.54元,违约金62038元(违约金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年息4.8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律师费60000元,共计1422540.5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利亚、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远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观澜时代项目,合同约定的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为送货至10000立方时,支付10000立方货物总量的65%,余款主体结顶8个月付清。若逾期交付货款,逾期部分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开支费用。该工程已于2014年10月21日结顶,此后原告方继续向被告方供应预拌混泥土。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502.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为催讨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00502.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825641.9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2日起计算,另474860.64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03元,由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