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永坤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2110号罪犯周永坤,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隆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8日、2013年4月28日、2014年4月30日、2015年7月30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周永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余秋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