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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建华、赵颖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赵颖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806号申请人:王建华,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颖逸,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王建华与赵颖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颖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王建华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在231600元限额内对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颖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南段西侧××广场××楼××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678元,由申请人王建华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