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刘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37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75889。负责人:肖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刘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