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袁杰与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336号原告袁杰,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83号橄榄郡3幢17-5。组织机构代码59366917-1。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诉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容二〇一六年十月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