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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鸿达塑料五金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鸿达塑料五金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鸿达塑料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530号,组织机构代码:L63033734。经营者:吴国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柏路9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79933481-X。法定代表人:冯浩球。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鸿达塑料五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民终1045号民事裁定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59137.89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3.5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的内容,但没有缴纳本案执行费。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但未能缴纳本案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