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甲,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兰某甲。法定代理人:兰某乙,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兰某甲的父亲。被执行人:史某,女,1979年4月6日生,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兰某乙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某离婚后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除住房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