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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甲,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兰某甲。法定代理人:兰某乙,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兰某甲的父亲。被执行人:史某,女,1979年4月6日生,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兰某乙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某离婚后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除住房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