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少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第2962号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少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6元,减半收取计1903元,由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奇震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