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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祖峰与王允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峰,王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允俊,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刘祖峰与被执行人王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允俊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8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