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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振文与宫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文,宫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初2312号原告:王振文,隆化县林业局干部,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被告:宫淑玲,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文与被告宫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