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振文与宫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文,宫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初2312号原告:王振文,隆化县林业局干部,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被告:宫淑玲,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文与被告宫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