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成,卓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33号。被执行人陈国成,男,1969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卓俊雄,男,196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成、卓俊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国成、卓俊雄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陈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