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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会存申请执行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存,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存。被执行人: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岩涛。关于张会存申请执行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张会存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4710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张会存的申请执行,已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会存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四川柏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