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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吉诉被告马有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30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玉 龙审 判 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