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吉诉被告马有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30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玉 龙审 判 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