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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国照与周国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照,周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照,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国学,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国照与被执行人周国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