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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395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梁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