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刚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018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刚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吉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刚退赔长岭县盛洁农机经销处人民币2000元,退赔长岭县聚力农业机械销售处人民币14400元民,退赔长岭县升达农机经销处人民币12500元,退赔长岭县百合农机经销处人民币10000元,退赔乾安吕氏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7日将该判决中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