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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凤娥与刘东锋、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2执第560-1号本院在执行姜凤娥申请执行刘东锋、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东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