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红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红根,郭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红根,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郭冬梅,女,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红根、郭冬梅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79084.75元、执行费人民币7086元,合计人民币48617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红根、郭冬梅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86170.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黄红根、郭冬梅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