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9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春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田,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20-1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田,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永江,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徐春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平里店镇经营站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莱州市平里店镇小朱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平里店镇经营站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