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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光兰、丁禄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兰,丁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兰被执行人丁禄华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张光兰申请丁禄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丁禄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