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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林琼与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琼,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942号原告:徐林琼,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周巨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丽娜,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琼与被告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