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雄军、魏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雄军,魏建军,汪志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746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职员。被告:魏雄军,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魏建军,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汪志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雄军、魏建军、汪志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嘉佳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人民陪审员 乔美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