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文东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2065号罪犯赵文东,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2014年4月30日、2015年7月30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赵文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文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余秋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