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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寨中兴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寨中兴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795号原告:赵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生,住金寨县。被告:金寨中兴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阙方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金寨中兴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朱永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庆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