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与石金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农业委员会,石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信文,主任。被执行人:石金山,男,1964年2月10日生,定远县××公司下岗职工,现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与石金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山作为申请执行人下属原种子公司职工,除现住的、需要迁出的房屋外,暂无其他地方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员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