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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与石金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农业委员会,石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信文,主任。被执行人:石金山,男,1964年2月10日生,定远县××公司下岗职工,现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农业委员会与石金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山作为申请执行人下属原种子公司职工,除现住的、需要迁出的房屋外,暂无其他地方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员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