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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阳、薄松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阳,薄松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赵阳,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薄松坡,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阳、薄松坡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按月扣除被执行人薄松坡的工资需要较长时间,故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