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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曲海刚、赵静申请吉格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海刚,赵静,吉格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曲海刚。申请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吉格木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海刚、赵静与被执行人吉格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海刚、赵静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吉格木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惠农卡,现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