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罗宇同、马荣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罗宇同,马荣金,卢荷芳,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17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3-41号。负责人:范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侃,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员工。被告:罗宇同,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系原告员工。被告:马荣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荷芳,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西庄。法定代表人:马荣金。被告:王新,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霞飞,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从杰,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芬芳,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大里村。法定代表人:金从杰。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马荣金、卢荷芳、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马荣金、卢荷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315.52元及利息、罚息45767.66元(从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合计1672083.18元,2016年8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马荣金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侃、罗宇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荣金、卢荷芳、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3日,被告马荣金、卢荷芳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12日,约定月利率为8.61‰,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末20日,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到期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该笔借款由被告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将18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付给马荣金。款项出借后,被告马荣金归还部分本金和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至2016年8月2日,被告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26315.52元以及利息、罚息45767.66元。后原告方向各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荣金、卢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626315.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罚息为45767.66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荣金、卢荷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8元,减半收取9924元,由被告马荣金、卢荷芳负担,被告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王新、金霞飞、金从杰、楼芬芳、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