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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永亮,王太兰,胡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胡永亮,王太兰,胡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工联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02429。负责人李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胡永亮,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太兰,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永根,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永亮、王太兰、胡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在辖区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