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霸州市艺隆家具有限公司与郭运涛、陈俊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艺隆家具有限公司,郭运涛,陈俊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81民初4754号原告:霸州市艺隆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20132053A。法定代表人:侯存学。被告:郭运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宫市王道寨乡邵固村**号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陈俊严,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告霸州市艺隆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郭运涛支付所欠货款共计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陈俊严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于2016年10月31日主动撤回对被告陈俊严的诉讼。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运涛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二、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货款债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别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程二O一六年十月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