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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赵焕荣、陈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兵,赵焕荣,陈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370号原告:张海兵,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焕荣,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爱利,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原告张海兵与被告赵焕荣、陈爱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兵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海兵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