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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蒋俊杰与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周雷、艾和莲、周玉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杰,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艾和莲,周玉华,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蒋俊杰,男,1983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艾和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和莲。被执行人:周玉华,男,1957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中山。被执行人:周雷,男,1985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中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333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