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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承谋、付永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承谋,付永贵,邵长友,管陈芝,陈玉兵,管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065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承谋。被告:付永贵。被告:邵长友。被告:管陈芝。被告:陈玉兵。被告:管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承谋、付永贵、邵长友、管陈芝、陈玉兵、管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