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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7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郑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郑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7006号原告:孙文斌,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郑东平,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伦达伦达五金城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斌与被告郑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斌以被告郑东平给付货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孙文斌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