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7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郑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郑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7006号原告:孙文斌,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郑东平,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伦达伦达五金城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斌与被告郑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斌以被告郑东平给付货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孙文斌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