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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阚世刚与石金梁、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世刚,石金梁,李峰,石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阚世刚。被执行人石金梁。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石玉柱。本院在执行阚世刚与被执行人石金梁、李峰、石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江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谷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