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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旺谷综合市场、尹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旺谷综合市场,尹萍,李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关山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旺谷综合市场,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景志。被执行人:尹萍,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武汉市旺谷综合市场投资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景志,男,1959年12月25号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旺谷综合市场投资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11)洪民商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34号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景志之妻张单凤名下坐落于武昌区鸿翔巷13号1单元1层1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59.89平方米)房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