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段永江与张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江,张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226号原告:段永江,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兴,男,生于1964年9月19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江诉被告张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段永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