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俞建生与嵇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生,嵇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俞建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嵇永根,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建生与被执行人嵇永根的(2016)浙0503执7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12940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2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陈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