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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旺与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353号原告:张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存威,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旺与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旺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龙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5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旺系国内知名画家,其知名美术作品《龙女》于2007年1月载于天津美术出版社的《古典与玄幻-张旺CG作品集》中首次发表,后又收录于2013年8月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骨力·风神-张旺白描作品集》。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张旺的书面授权,亦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收录以另一个画家李魏松作品的名义将稍加变造后的上述原告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知名美术作品在其于2012年11月所出版的图书《相佛-李魏松佛教人物画集》中,并命名为《虚空藏菩萨》,且该图书的零售价格为168元。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在位于天津市××××大学北村服务市场的天津市伯苓商贸中心购书时才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于当日购买了被告的上述侵权作品。故提出上述请求,望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著作权纠纷,被告实施了出版行为,且该行为实施地为河南郑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故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退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