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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海、夏艳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夏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028号被执行人李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夏艳成,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夏艳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吉072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夏艳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海、夏艳成退赔夏某人民币10191元、退赔潘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赵某人民币7104元、退赔李某人民币2351元、退赔张某人民币500元、退赔潘某1人民币2000元、退赔房某人民币215.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7日将该判决中责令退赔潘某人民币450元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责令退赔潘某人民币450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