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新伟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爱娟,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837号申请执行人康爱娟,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伟,男,1973年2月20日。本院在执行康爱娟与刘新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