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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865号原告于某,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玉香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