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865号原告于某,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玉香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