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执1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建惠与金建、强美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3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惠与被执行人金建、强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9037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建、强美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惠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月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