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陈同超、汤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陈同超,汤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同超,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汤林芳,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陈同超、汤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施 君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源:百度“”